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提取是中药生产的关键环节,总局先后印发《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以下简称135号文件)和《关于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286号),对规范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管理、保证中药质量起到重要作用。但从近期的飞行检查来看,仍有一些企业违反规定生产和购入使用中药提取物,给中成药质量带来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落实提取物管理要求,强化中药提取物监管,总局研究决定开展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提取物生产备案情况;按照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情况;是否存在外购中药提取物进行贴牌生产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8月底)。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通知行政区域内相关中药提取物生产和使用企业开展自查,对照检查内容全面深入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完成自查报告,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持续强化中药提取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提取物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坚决维护中药生产经营秩序。要强化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监督检查,明确提取物生产使用的日常监管任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总局将继续对中药提取物生产和使用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对于专项检查工作推进力度大、整治效果好的予以表扬,对于问题反复出现、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予以批评。对问题集中的地域,总局将约谈地方政府部门,督促整改到位。 各地在专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与总局药化监管司联系。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